English

“3·15”消费热线昨日爆棚

2000-03-15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是兆新 我有话说

“3·15”消费者权益日的前一天,记者来到了北京市工商局“3·15”热线的值班机房,亲眼目睹了“3·15”期间消费者电话投诉的“火爆”场面,同时也了解了向“3·15”热线投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。

上午9点26分,4号接待员面前的电话铃声便响起。打进电话的是一位女消费者,她几天前在一家商店买了一件衣服,回家后却发现有质量问题。当接待员问消费者有没有购物凭证时,消费者吱唔着回答:“当时也没想到这样,所以没要凭证。”接待员耐心地解释说:“工商调解必须有能证明购买地和日期的购物发票作为凭证,否则就无法受理。”她告诉记者,不少消费者购物时不注意索要保留购物发票,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则因没有证据而无法投诉。

9点30分,刚刚挂断的电话铃声又响了起来,一位女消费者在电话中投诉,去年通过熟人介绍了一家家装设计公司,尽管该公司无装修的营业范围,但消费者仍与这家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。装修过程中消费者发现,施工队偷工减料私下截留达4万元之多。接待员将投诉者的姓名、电话及投诉原因等基本情况记入计算机后,继续问道:“你有凭证吗?”“有”,“那家公司的具体位置在哪儿?”“海淀区……”。

像以上两位消费者一样,许多消费者在投诉时都没能提供有关证据。在此,有关人士指出,投诉时应该具备几个条件,一是自身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;二是要保留注明购物地点、时间的有效凭证;三是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及时投诉。按照规定,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开始1年内有权向“3·15”热线投诉,应尽可能在商品保质期内投诉;四是有关出租汽车、医疗、教育、物价、电信电话、供电等方面的质量问题,超出了工商局的管理范围,无法受理。

据了解,几天来“3·15”热线投诉电话铃声不断,数量比平日增长了近一倍,工商部门为此提醒消费者,不要将投诉集中在“3·15”这几天,发生质量纠纷应随时投诉,以免超过期限或因时间久远而难以查证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